开云「中国」Kaiyun·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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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网站|推动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日期:2023-11-23 00:49 / 作者:kaiyun
本文摘要:为推展旅游市场身体健康发展,四川省启动“红盾春雷行动2018──管理旅游消费环境”行动,3月6日,省工商局发布系列旅游市场典型案件。

为推展旅游市场身体健康发展,四川省启动“红盾春雷行动2018──管理旅游消费环境”行动,3月6日,省工商局发布系列旅游市场典型案件。案例一南充市顺庆区某保健用品销售经营部并未获得旅游许可资质,于2017年12月13日至12月26日期间,按每人1780元的标准,向59位消费者共计缴纳港澳旅游费用105020元。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和质监局根据市旅游局收押的案件线索后立案调查。

期间,批示经营者向消费者全额归还所收费用。经查明,经营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涉及规定。目前,向警方经营违法行为正在更进一步调查处置之中。

评析:该案是工商、旅游部门在积极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8──管理旅游消费环境”行动中,密切协作因应,构成监管合力,革职的典型旅游违法案件,有力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地确保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二四川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功能讲解标示:“某假日酒店是集团全资建设并管理,集餐饮、住宿、会务、休闲娱乐、娱乐、购物于一体的四星级综合型豪华酒店,座落在通江县城红色革命圣地,是您红色旅游、放开身心的选用游憩之地。

建筑独有壮丽、交通方便快捷,是商务招待、会议、休闲娱乐旅游的最佳之中选”的字样,被发帖检举后,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假冒“四星级”名义,并对外宣传用于“最佳”,其不道德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刻修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评析:该案当事人以微信公众号公布欺诈广告信息,借以减少酒店大众知悉度,招募住进客人,相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该案的公安部门对以微信公众号公布欺诈广告违法行为具备一定的警告起到。

案例三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网站“公司简介”页面宣传“是中国著名的新型B2C旅游电子商务网站,中国领先的自助游资讯及预约平台”,“累计目前,有一千多家景区、三千多家度假酒店、千余家国内外旅游局和航空公司等同于某旅游公司积极开展合作,覆盖全国各省及直辖市,覆盖面积5大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内容。广元市昭化区食药工商部门在网络监测中找到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宣传内容显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符,违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涉及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修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千元。

评析: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将商业信誉和经营情况展开高估宣传,使消费者在自由选择对比时,非常容易产生错误认识而出售其服务。该案对增强网络监管执法人员具备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四攀枝花市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更有消费者提升人气,在广告牌印上“宴席优惠大酬宾:A套餐菜品全单9腰......最后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上述内容规定“经营者单方拥有最后解释权”的不道德,违背了《侵犯消费者权益不道德惩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刻修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千元。评析:经营者规定其单方拥有解释权或者最后解释权,是为逃避责任或是在经营过程中对获取的商品或服务在意思说明上拥有主导权,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回应工商部门将严厉查处,确保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例五四川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分公司在设置的旅游购物店专门从事丝绸床上用品及丝绸服装销售经营活动中,掩饰实际面料成分含量,以吊牌形式标明“印花旗袍”面料为“100%桑蚕丝”。

经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查明,“印花旗袍”面料实际为“93%桑蚕丝、7%氨纶”和“95%桑蚕丝、5%氨纶”两类,当事人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刻修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评析:欺诈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伤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长时间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经济身体健康发展的毒瘤。本案的公安部门净化了旅游市场购物环境,对目前旅游市场欺诈宣传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威吓起到。案例六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展开检查,该旅行社宣传广告印上“VIP只需99元百盛旅游你好全球”等内容,并放置有宣传出境旅游的DM单。

经查,该公司并不具备积极开展出境旅游的经营资质,经营中在招待有出境旅游市场需求的消费者后,再行转交其他有资质的公司,但未告诉消费者这一事实。当事人的不道德因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涉及规定,该局已立案调查。评析:本案当事人不具备积极开展出境旅游经营资质,也不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实际情况,如消费者根据广告宣传自由选择了该旅行社,但最后为其获取服务的毕竟其他旅行社,一旦再次发生消费纠纷,将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可玩性。警告消费者在自由选择旅社时,一定查阅其资质,并保有涉及证据。

案例七洪雅县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获取温泉服务的情况下,在携程网上公布广告宣传,问消费者发问,声称可获取温泉服务,并印发“峨眉山首家国家级主题文化酒店”宣传册。其不道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涉及规定。

眉山市洪雅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违法行为,避免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评析:该案当事人私自用于“国家级”等用语,公布欺诈、不不存在的服务,谓之人误会的信息,愚弄、误导消费者,是典型的欺诈广告案件。

案例八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三次的组织旅游者回国阿联酋旅游。当事人的上述不道德违背了《旅游法》的涉及规定。

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违法行为,对其判处充公违法扣除4556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判处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评析:因旅游经营活动具备人身依附性,必须经营者有适当的环境应付能力和安全性确保能力,因此法律法规拒绝专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该获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例是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的典型案件。为避免这类违法违规行为之后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主管部门不应增大与工商部门的牵头执法人员力度,并作好旅游者的提醒工作,引领旅游者自由选择有资质旅行社甄选,强化旅游者识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案例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将出境旅游线路促销、招揽、收费等事宜,委托给该公司。实质上,不受委托的四川锦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未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当事人的上述不道德违背了《旅行社条例》的涉及规定。2018年2月2日,成都市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违法行为,并判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评析: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有具体的区分和界定,超范围经营不道德一般来说被法律所禁令。

《旅游法》第29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业务应该获得适当的业务经营许可,这是法律对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委托也并非几乎权利,必须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专门从事代为业务,否则因涉嫌违法经营。

案例十某国际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内部另设网络平台操作系统,各门市部主要通过该平台与游客签定旅游合约。其辖下宜宾新世界百货门市部在坚称内部网络平台故障,并未与游客签定合法有效地的旅游合约的情况下,招揽了王某等13名游客。当事人的上述不道德违背了《旅行社条例》的涉及规定。

2017年12月20日,宜宾市翠屏区旅游和外事侨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暂停违法行为,判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评析:旅游合约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誓约旅游活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旅游者维权最重要的依据。因此,《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为旅游者获取服务,应该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约,并规定了适当的写明事项。

旅行社不应按照《旅行社条例》拒绝,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规范获取服务,充份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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